一、专题内容 (一) 支持海外孵化机构建设(专题编号:0103)。 1.实施目标。海外孵化机构是指在中国(境)之外设立的孵化机构(以下亦称“国(境)外孵化机构”),可以为广东开展项目推介、国际项目和人才引进、成果对接、国际技术转移、风险投资、人才培训等创业孵化服务,构建国际创新项目、创新人才招引新途径,实现“全球资源、国际孵化、广东落户”,加速全球创新创业资源集聚。 2.申报内容。申报内容包括对海外孵化机构遴选和对海外孵化机构资助两个方面。国(境)外孵化机构应具有固定创业孵化场地、专业孵化服务能力、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完善的投融资体系、海外人才集聚和培养等功能,可以服务于广东省重点领域发展,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地方支柱产业开展前沿技术、关键共性核心技术创业孵化,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创业团队和创业人才集聚,服务广东实体经济发展。遴选在广东省内取得良好孵化绩效的国(境)外孵化机构予以入库。在通过本次入库基础上,对经评估优秀的予以经费资助。 3.申报对象。申报单位须为国(境)外注册的孵化机构,注册国别主要在欧洲、北美发达国家、创新型国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以及我国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4.申报要求。 (1)国(境)外孵化机构须在海外或国(境)外拥有孵化场所、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在广东境内有分支机构或联合合作单位(需附合作协议等证明材料); (2)须严格遵守注册国、中国的法律法规、社会制度,严格保护知识产权; (3)具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和国际声誉,具有较强的科技孵化能力以及成功孵化案例; (4)与广东省有关机构建立起一定的合作渠道和业务关系,有针对广东持续开展的服务和特定的创新创业孵化服务; (5)为广东成功引进项目或团队不少于5个;项目对接不少20个;举办国际交流活动不少于5场。 (二) 支持海外孵化机构在广东落户(专题编号:0104)。 1.实施目标。支持国(境)外优秀孵化机构在广东省投资或运营科技企业孵化器,开展创业孵化服务,引进国际先进孵化理念和经验,集聚国际人才、国际技术、国际项目、国际资金等创新创业要素,服务于国际科技成果在我省落地转化。 2.申报内容。申报内容包括对在广东省注册的海外孵化机构遴选入库和对广东省国(境)外孵化机构资助两个方面。重点支持国(境)外孵化机构在广东设立的孵化机构,并在广东本土开展系列创业孵化服务。广东省国(境)外孵化机构应具有固定创业孵化场地、专业孵化服务能力、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完善的投融资体系、海外人才集聚和培养等功能,围绕我省重点发展领域的前沿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地方支柱产业的关键共性核心技术开展创业孵化,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创业团队和创业人才集聚,服务广东实体经济发展。遴选出符合条件的广东省国(境)外孵化机构给予入库。在通过本次入库基础上,对取得良好孵化绩效、且有持续服务计划的机构经评估获得优秀的,给予经费资助。 3.申报对象。国(境)外孵化机构须于2017年12月31日前在广东省注册独资或控股的独立法人机构。 4.申报条件。 (1)是国际上具有较高认知度、在我国国(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的总部孵化机构的分支机构、区域性机构或集团内的紧密关联机构; (2)在广东注册,拥有固定的孵化场地和运营团队,并已开展创业孵化服务; (3)已有国际科技企业或团队入驻,近两年入孵企业不少于20个; (4)近两年为广东成功引进国(境)外项目或团队不少于3个; (5)建立自有种子基金或可支配的孵化资金不低于500万元。 (三) 支持专业化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专题编号:0105) 1.实施目标。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国发〔2017〕37号)、《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国科发高〔2016〕231号)等相关要求,支持我省龙头骨干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围绕优势细分领域建设专业化孵化器(众创空间),切实推动我省科技型创新创业和孵化育成体系提质增效,支撑实体经济发展。 2.申报内容。申报内容包括省级专业化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认定和专业化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资助两个方面。专业化孵化器(众创空间)应具备完善的专业化研究开发和产业化条件,具有专业化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模型加工、中试生产等研发、生产设备设施和厂房,并提供符合行业特征专业领域的技术、信息、资本、供应链、市场对接等个性化、定制化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机构给予专业化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认定。在通过本次专业化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的基础上,对取得良好孵化绩效的机构,评估优秀后给予资助。 3.申报对象。经评定的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广东省众创空间试点单位以及国家级孵化器,并在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育成服务平台(www.gdfhq.org)完成登记备案。 4.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依托具有强大产业链和创新链的龙头骨干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 (2)具有明确产业方向,所属专业领域细化到《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三级目录; (3)提供符合细分产业特征的专业化服务; (4)近两年拥有某一细分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在孵企业数量达35家以上,且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 (5)具备完善的专业孵化管理制度和文件。 (6)孵化器还需具备以下要求:孵化器的运营时间一般达2年以上;管理团队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30%以上;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30%以上已申请自主知识产权;累计毕业企业5家以上;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可支配的孵化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并至少有2个以上的资金使用案例。 (四) 支持面向区域的公共孵化服务平台建设(专题编号:0106)。 1.实施目标。支持省、市创新创业行业协会或联盟,围绕本地创新创业需求,建设面向全省或区域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公共性、公益性服务平台,开展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组织管理、统计以及行业公共研究分析、研究咨询等服务,开展对孵化载体从业人员、创业导师及在孵企业培训等服务,构建覆盖全省的公共孵化服务体系。 2.申报对象。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具备完善的工作制度,拥有专职工作人员。 3.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要求具备相关平台建设的基础,并能提供相关专业服务的经验和条件; (2)申报单位社会名誉良好,已建立起自律机制,并具有诚信服务品牌及诚信服务意识。 (3)应达到以下要求(其中一条): 第一条 要求开展系列政策研究和推广服务,近两年组建超30个会员单位的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联盟组织,组织有关创新创业活动20场以上,有效统筹本区域内的孵化载体进行火炬统计工作,开展超200人次专业培训服务; 第二条 近两年整合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等载体资源800家以上,为超1000家在孵企业提供服务,实现全省创新创业的线上运行和线上孵化,有效提高全省或区域的实体孵化器成功率。 申报时间:为2018年8月23日~9月21日,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网上审核推荐截止时间为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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