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企业技术创新促进会
Technology Innovation Association of Shenzhen Enterpr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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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深圳市市发改委四项扶持计划和南山区第三批现代服务业发展资助项目开始申报啦

01

关于组织实施深圳市海洋经济2018年第一批扶持计划(直接资助方式)

一、重点支持领域

  (一)海洋电子信息

  船舶电子、海洋观测和探测、海洋通信、海洋电子元器件等海洋电子信息设备和产品,以及海洋信息系统与信息技术服务。

  (二)海洋生物

  海洋生物育种、海洋生物制品、海洋生物制药产品等。

  (三)海洋高端装备

  新型海工装备与特种船舶、高附加值钻井平台配套模块及关键设备、深海探测设备、海洋环保设备和产品等。

  (四)邮轮游艇

  中高档游艇等设备和产品,以及游轮游艇服务等。

  (五)其他

  海水淡化、海上风电、天然气水合物(可燃冰)、深海矿产、海藻生物质能、海洋生态等领域的技术、装备和产品等。

  二、扶持计划类别及资助标准

  (一)高技术产业化扶持计划

  事后资助。对通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的项目予以立项备案,待项目实施完成并通过我委组织的专家验收后,按照专项审计确认的项目总投资的2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二)市级工程实验室组建和提升扶持计划:事前资助。按经专家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市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组建和提升扶持计划:事前资助。按经专家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资助对象

  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项目必须符合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划重点支持领域,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组织编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可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并落实项目建设资金、节能、环保、土地、规划等相关建设条件。

  (二)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或相关认证和生产许可。

  (三)已明确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建设资金落实,有自有资金证明、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自有资金+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

  

  (四)项目涉及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的,申报单位应准确、及时向市统计部门报送相关投资数据。


  (五)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单位责任。

  (六)项目单位提交的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应确保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经市统计部门认定超出误差的,将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多次超出误差的,将列入“黑名单”,且两年内不得申报相关专项。

  

  五、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2018年6月4日至2018年6月25日。

02

关于组织实施深圳市生物医药产业2018年第一批扶持计划(直接资助、贷款贴息方式)

一、重点支持领域

  (一)精准医疗领域。重点支持生命信息采集、计算、分析等关键设备和配套产品,以及生命科学合同研发服务和基因组、蛋白质组、代谢组等生命信息服务等。免疫细胞治疗、基因治疗、个性化用药等个体化治疗服务。健康干预、慢病管理、心理健康咨询等特色健康管理服务,以及数字化健康管理设备和产品等。

  (二)医学工程领域。重点支持医学影像设备、先进治疗设备、医用检查检验仪器、植介入产品、移动医疗设备等。

  (三)医药领域。重点支持新型疫苗、生物技术药、化学药品与原料药、现代中药等。

  (四)生物农业领域。重点支持生物育种,生物农药,生物肥料,生物饲料,生物兽药、兽用生物制品及疫苗等。

  (五)生物制造领域。重点支持生物化工产品、特殊发酵产品、海洋生物活性物质及生物制品等。

  (六)照护康复领域。重点支持老年人用便携式医疗设备、照护康复产品和服务信息网络,专业康复训练器材与辅助器具、残疾人专用保健用品、义肢及矫形产品。

  二、扶持计划类别及资助标准

  (一)高技术产业化扶持计划

  1、高技术产业化事后资助方式:对通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的项目予以立项备案,待项目实施完成并通过我委组织的专家验收后,按照专项审计确认的项目总投资的的2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2、高技术产业化贷款贴息方式:专项资金原则上对单个项目的贷款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认定的贷款利率为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利率(不高于基准利率30%),贴息额度为贷款利息总额的70%,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二)市级工程实验室提升扶持计划:事前资助。按经专家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市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升扶持计划:事前资助。按经专家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扶持计划:事后资助。对于国内同品种前三家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按经现场考察和专项审计后确认的项目总投资的50%给予资助,其他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按经现场考察和专项审计后确认的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新产品新技术示范应用推广扶持计划:

  事后资助。

  对已通过临床试验(包括Ⅰ、Ⅱ或Ⅲ期)的化学药1、2类新药、“重大新药创制”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列入绿色通道优先审评审批的药品,按经专家评审和专项审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委托本地临床试验CRO机构组织、多中心包含本地医疗机构的,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对已通过临床试验(包括Ⅰ、Ⅱ或Ⅲ期)的化学药(3、4、5类)、生物制品、中药按经专家评审和专项审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委托本地临床试验CRO机构组织、多中心包含本地医疗机构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取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二、三类)注册许可并上市销售项目,按经现场核查和专项审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六)市场准入认证扶持计划:事后资助。按经现场考察和专项审计后确认的费用给予全额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七)高端论坛和展会扶持计划:事后资助。按经现场考察和专项审计后确认费用给予全额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资助对象

  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项目必须符合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划重点支持领域,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组织编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可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并落实项目建设资金、节能、环保、土地、规划等相关建设条件。

  (二)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或相关认证和生产许可。

  (三)已明确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建设资金落实,有自有资金证明、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自有资金+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

  (四)项目涉及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的,申报单位应准确、及时向市统计部门报送相关投资数据。

  (五)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单位责任。

  (六)项目单位提交的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应确保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经市统计部门认定超出误差的,将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多次超出误差的,将列入“黑名单”,且两年内不得申报相关专项。

  

  五、申报时间

  2018年6月5日至2018年6月29日。

03

关于组织实施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2018第一批扶持计划(产业化信用贷款、担保贷款扶持方式)

一、资助对象

  申报项目为企业实施的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有银行贷款需求,不得同时享受市其他各类贷款风险补偿和利息补贴资助,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确定的重点支持领域。

  (二)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具备必要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条件。

  (三)项目的财务核算、研发、总装与检测,以及生产和服务的关键环节须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实施。

  (四)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备案或核准,且时限未超过两年。

  (五)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申报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含深汕合作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企业成立2年(含)以上或属于产业链关键环节新引进重点企业范围。

  (二)拥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

  (三)上一年主营收入在2000万元-3亿元之间。

  (四)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

  (五)信用记录良好。

  二、资助方式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资质以及项目所属领域、技术先进性、建设内容和目标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的企业和项目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风险补偿项目库。商业银行、担保机构与市发展改革委签署合作协议,向库内项目提供融资支持。

  (一)产业化信用贷款扶持

  产业化信用贷款是指合作银行按银行贷款程序对入库项目进行独立审贷,发放的无抵押、无质押、无担保的纯信用贷款,或以专利权、股权、应收账款质押以及以不动产抵押(抵押物的评估值最高不超过贷款本金的40%)的准信用贷款,主要用于企业实施的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单笔贷款金额为300万元-1500万元,贷款利率上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贷款期限为1-3年。合作银行完成贷款授信审批程序后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备案申请并履行放款手续。

  经市发展改革委备案的产业化信用贷款,纳入风险补偿资金池补偿范围,并按照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给予企业50%的贷款贴息补助。

  (二)产业化担保贷款扶持

  产业化担保贷款是指合作银行向入库项目发放、由合作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抵押物的评估值最高不超过贷款本金的40%),主要用于企业实施产业化项目,单笔贷款金额为300万元—1500万元,贷款利率上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融资担保费率不超过2%,贷款期限为1-3年。在合作银行完成贷款授信审批程序后,由合作担保机构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备案申请。

  经市发展改革委备案的产业化担保贷款,纳入风险补偿资金池补偿范围,按照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总额50%的比例给予企业贷款贴息,按照实际支付的融资担保费总额50%的比例给予企业担保费补贴。

  三、申报要求

  (一)项目涉及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的,申报单位应准确、及时向市统计部门报送相关投资数据。

  (二)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单位责任。

  (三)项目单位提交的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应确保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经市统计部门认定超出误差的,将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多次超出误差的,将列入“黑名单”,且两年内不得申报相关专项。

  四、申报时间

  2018年6月6日至2018年6月28日。

04

关于组织实施深圳市新材料产业2018年第一批扶持计划(直接资助方式)

一、重点支持领域

  (一)电子信息材料

  重点支持高性能显示材料、先进照明材料、微电子材料及光电子材料等。

  (二)绿色低碳材料

  重点支持高性能储能材料、节能环保材料等。

  (三)生物材料

  重点支持生物医学工程材料、生物基材料等。

  (四)新型结构和功能材料

  重点支持功能高分子材料、高性能膜材料、高性能功能陶瓷、特种耐腐蚀材料、高性能轻质合金、高性能超硬材料、特种玻璃等。

  (五)前沿新材料

  重点支持石墨烯、3D打印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超材料、高性能增强纤维、纳米材料和超导材料等。

  二、扶持计划类别及资助标准

  (一)高技术产业化扶持计划

  事后资助。对通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的项目予以立项备案,待项目实施完成并通过我委组织的专家验收后,按照专项审计确认的项目总投资的2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二)市级工程实验室组建和提升扶持计划:事前资助。按经专家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市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组建和提升扶持计划:事前资助。按经专家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产业化中试环节扶持计划:事前资助。按经专家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资助对象

  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项目必须符合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划重点支持领域,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组织编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可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并落实项目建设资金、节能、环保、土地、规划等相关建设条件。

  (二)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或相关认证和生产许可。

  (三)已明确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建设资金落实,有自有资金证明、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自有资金+银行贷款≥项目总投资)。

  (四)项目涉及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的,申报单位应准确、及时向市统计部门报送相关投资数据。

  (五)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单位责任。

  (六)项目单位提交的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应确保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经市统计部门认定超出误差的,将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多次超出误差的,将列入“黑名单”,且两年内不得申报相关专项。

  

  五、申报时间

  2018年6月6日至2018年6月25日。

05

南山区关于开展2018年第三批现代服务业发展资助项目申报

来源:南山区经济促进局

经济发展分项资金创优评级资助项目


一、政策内容

 鼓励商贸、旅游、物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等服务行业企业开展创优评级。

  二、资助方式

 本项资助属于核准类项目,资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估的管理制度,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和事后补贴制,受资助项目无需验收。

三、资助标准

(一)对获评为“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或“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企业”的单位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时获评两项认定的单位,只奖励一项。

(二)对获评为“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AAAAA级物流企业”、“AAAA级物流企业”、“AAA级物流企业”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时获评两项认定的单位,只奖励一项。

(三)对获评为“全国连锁百强”、“深圳市连锁经营50强”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对获评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对经国家、省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30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对获评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对获得五星、四星级旅游饭店评定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认定的总部注册在辖区的品牌连锁酒店管理公司(旗下管理三家及以上同一品牌的酒店),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对获评为市级以上“绿色饭店(酒店)”、“绿色景区”、“平安景区”、“绿色商场”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对获评为国家“百强旅行社”、省“百强旅行社”、市“旅行社二十强”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本项目受《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五)款“每家单位同一年度获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首次获评后已获奖励的,复评后不再奖励,首次获评后未获奖励的,可在复评后进行申请,复评项目仅可按照上述标准申请一次。获得奖励的企业再获得更高级别称号时,仅可申请补发奖励差额。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本资金资助的单位原则上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南山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2、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两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2、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3、近三年内申请单位以及单位法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4、提出资助申请后,将企业注册地搬离南山和未按规定提交统计报表、在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的;

5、近三年内存在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不合格情况的。


经济发展分项资金商贸流通业资助项目


一、政策内容

完善商业配套网点,支持商业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商贸企业提升服务质量,鼓励商业新业态快速发展,鼓励平行进口汽车发展,支持商贸流通业提升发展水平。

二、资助方式

本项资助属于核准类项目,资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估的管理制度,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和事后补贴制,受资助项目无需验收。

    三、资助标准

(一)完善商业配套网点

1、支持商业综合体发展。对新开设的5万平方米及以上大型商业综合体(统计行业分类为零售业)等重大商业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金额10%的比例,对投资企业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支持品牌连锁企业完善网点体系。对总部在南山区注册、拥有一个以上有效注册商标的品牌连锁零售、住宿和餐饮企业,在辖区内新开设直营店,按营业面积30(含)-500平米、500(含)-1000平米、1000(含)-3000平米、3000(含)-6000平米、6000(含)-2万平米、2万(含)-5万平米分别给予单店5万、8万、10万、20万、30万、50万元的一次性开业资助。西丽、桃源等北部片区的资助标准提高一倍。辖区外本市内资助标准减半。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申请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全市有10家(含)以上直营门店且上年度销售额达到2亿元及以上的零售连锁企业;

(2)全市有3家(含)以上直营门店且上年度营业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住宿连锁企业;

(3)全市有10家(含)以上直营门店且上年度营业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餐饮连锁企业。

(二)支持商业企业做大做强。对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企业,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营业额)、增长率,按照销售增长额(营业增长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申请项目的奖励金额需达到2万元)。申请企业需具备的条件和奖励比例如下:

1、上年度销售额达到10(含)-50亿元且同比增长10%及以上,或上年度销售额达到50亿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批发企业,按照不超过销售增长额的0.3‰的比例给予资金支持;

2、上年度销售额达到1(含)-5亿元且同比增长10%及以上,或上年度销售额达到5亿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零售企业,按照不超过销售增长额的1‰的比例给予资金支持;

3、上年度营业额达到2000(含)-5000万元且同比增长10%及以上,或上年度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住宿企业,按照不超过营业增长额的3‰的比例给予资金支持;

4、上年度营业额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统计在库餐饮企业,按照不超过营业增长额的3‰的比例给予资金支持。

(三)鼓励商贸企业提升服务质量。对商贸企业开展硬件设施改造、先进技术应用、标准化建设、重要商品追溯体系建设、网络销售平台建设等项目,按照不超过其项目实际投入15%的比例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可申报一次,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申请项目限上一年度竣工且实施地在深圳市,合同数不超过10个,投入时间不超过上两年度,投入额不低于50万元。申请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上年度销售额达到100亿元或上年度销售额达到50亿元且实现正增长的批发企业;

2、上年度销售额达到20亿元或上年度销售额达到2亿元且实现正增长的零售企业(石油、汽车销售类企业销售额需达到5亿元);

3、上年度营收达到1亿元且实现正增长的大型购物中心;

4、上年度营业额达到6000万元且实现正增长的住宿企业(不含星级酒店)。

(四)鼓励商业新业态发展

1、鼓励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发展。对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不含金融服务)企业,上年度服务收入达到1亿元及以上,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上年度收入达到1亿元、2亿元、3亿元及以上,分别给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支持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对自建电子商务平台的批发类、零售类企业,上年度线上营业额分别达到10亿元、1亿元及以上,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对自建电子商务平台的批发类企业,上年度线上营业额达到10亿元、30亿元、50亿元及以上,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自建电子商务平台的零售类企业,上年度线上营业额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及以上,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支持保税展示交易模式创新。对纳入海关“保税+实体新零售”试点的创新型保税展示交易门店,按照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开业资助。单店资助金额最高2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不超过300万元。

4、鼓励产销分离。对生产基地迁移区外的制造企业将销售业务独立经营,按照产销分离方式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及以上的新入库商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鼓励平行进口汽车发展。鼓励区内汽车贸易企业(经销商)和汽车供应链服务平台企业(进口商)合作开展平行进口汽车业务。对汽车贸易企业、汽车供应链服务平台企业均为在南山区注册的法人企业开展的平行进口汽车业务进行扶持:对汽车贸易企业,上年度进口汽车500辆(含)至1000辆的,每辆给予不超过1000元扶持;上年度进口汽车超过1000辆至2000辆部分,每辆给予不超过1500元扶持;上年度进口汽车超过2000辆部分,每辆给予不超过2000元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汽车供应链服务平台企业,每辆汽车给予不超过500元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三(一)2项、三(三)项、三(四)1、2、3项受《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五)款“每家单位同一年度获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本资金资助的单位原则上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南山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申请商业企业销售额增长奖励项目的在库统计企业,可不受注册地资格条件限制;

2、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两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2、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3、近三年内申请单位以及单位法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4、提出资助申请后,将企业注册地搬离南山和未按规定提交统计报表、在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的;

5、近三年内存在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不合格情况的。


经济发展分项资金旅游创新资助项目


一、政策内容

支持旅游业创新发展。鼓励企业挖掘滨海、文化、科技、休闲等旅游资源,投资建设新的特色旅游项目;支持国家A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邮轮游艇运营等旅游相关企业开发新项目和新景点,升级改造旅游设备设施,完善旅游购物、餐饮服务、旅游厕所等配套设施,发展旅游在线服务、智慧旅游等旅游信息化项目。支持在南山区经济促进局备案,由区政府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相关行业协会或机构及我区旅游商贸企业承办的对南山旅游商贸行业发展有积极意义的大型宣传推广活动。

二、资助方式

本项资助属于核准类项目,资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估的管理制度,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和事后补贴制,受资助项目无需验收。

三、资助标准

(一)鼓励企业挖掘滨海、文化、科技、休闲等旅游资源,投资建设新的特色旅游项目。对创新特色显著、示范意义突出的新旅游项目,根据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15%的比例对投资企业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申请项目限上一年度竣工且实施地在南山区。

(二)支持国家A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邮轮游艇运营等旅游相关企业开发新项目和新景点,升级改造旅游设备设施,完善旅游购物、餐饮服务、旅游厕所等配套设施,发展旅游在线服务、智慧旅游等旅游信息化项目,按照不超过其项目实际投入15%的比例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可申报一次,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申请项目限上一年度竣工且实施地在南山区,合同数不超过10个,投入时间不超过上两年度,投入额不低于50万元。

(三)支持开展旅游商贸行业推广活动。对在南山区经济促进局备案,由区政府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相关行业协会或机构及我区旅游商贸企业承办的对南山旅游商贸行业发展有积极意义的大型宣传推广活动,按不超过承办单位实际发生活动费用50%的比例给予资助,每家单位每年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支持邮轮旅游发展。对注册在南山区且在辖区内开展邮轮港口业务的码头公司引入邮轮停靠南山母港,按照不超过1元/净吨/航次(指载客航次)的标准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五)第三(二)项受《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五)款“每家单位同一年度获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本资金资助的单位原则上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南山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地在南山区的旅游企业在本辖区设立的分支机构;

 2、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两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2、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3、近三年内申请单位以及单位法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4、提出资助申请后,将企业注册地搬离南山和未按规定提交统计报表、在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的;

5、近三年内存在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不合格情况的。


经济发展分项资金工业旅游资助项目


一、政策内容

(一)鼓励企业发展工业旅游,提升企业品牌。支持我区具备条件的企业发展工业旅游项目,对经评定的“南山区工业旅游景点”给予资助。

(二)鼓励旅游企业拓展工业旅游业务。对我区具有资质的旅行社拓展工业旅游业务,组织游客参观区内工业旅游景点的,给予资助。

二、资助方式

本项资助属于核准类项目,资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估的管理制度,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和事后补贴制,受资助项目无需验收。

三、资助标准

(一)鼓励企业发展工业旅游,提升企业品牌。支持我区具备条件的企业发展工业旅游项目,对经评定的“南山区工业旅游景点”,根据接待设施、硬件投入、服务项目、人员培训等情况,按照不超过企业实际投入50%的比例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申请项目合同数不超过10个,投入时间不超过上两年度。

(二)鼓励旅游企业拓展工业旅游业务。对我区具有资质的旅行社拓展工业旅游业务,组织游客参观区内工业旅游景点的,根据旅行社组织的游客数量按5元/人次给予资助,每家旅行社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本项目受《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五)款“每家单位同一年度获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本资金资助的单位原则上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南山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

 2、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两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2、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3、近三年内申请单位以及单位法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4、提出资助申请后,将企业注册地搬离南山和未按规定提交统计报表、在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的;

5、近三年内存在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不合格情况的。


申报时间:2018年6月7日至2018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