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企业技术创新促进会
Technology Innovation Association of Shenzhen Enterpr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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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深圳市经委四项技术改造倍增专项项目开始申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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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2018年度技术改造倍增专项项目申报

信息来源: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度深圳市质量品牌双提升扶持计划


一、支持领域

(一)企业品牌提升项目

支持工业制造业领域企业开展的品牌设计策划、品牌渠道建设、品牌营销策划、品牌市场调查等品牌规划咨询活动;支持企业参加专业展会、品牌网络推广、媒体宣传、品牌宣传资料印刷等品牌宣传推广活动;支持企业通过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先进质量工具导入等活动,以质量促品牌,提升深圳企业品牌竞争力和影响力,铸就深圳品牌,推动深圳品牌国际化进程。

(二)品牌公共服务项目

支持行业协会、品牌机构等组织开展的质量和品牌管理体系建设、品牌优化和推广、人才培养、专业会议、论坛、展览、媒体宣传等公共服务项目。

(三)国家级质量品牌荣誉奖励

上年度获得“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或“全国产业集群区域品牌集聚建设试点示范区”等国家工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国家级质量品牌荣誉称号。

二、支持数量及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根据资金年度规模滚动安排。

(二)资助方式及标准:

1.企业品牌提升项目

事后资助。按照上年度申报单位品牌提升实际投入总费用的30%给予资助,年度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每个申报单位最多可连续3年获得资助。(投入总费用包括:品牌设计策划费、品牌渠道建设费、专业展会费、品牌营销策划活动费、品牌市场调查费、品牌网络推广费、媒体宣传费、品牌宣传资料印刷费、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费、先进质量工具导入费、质量咨询费、质量人才培训费等)

2.品牌公共服务项目

事后资助。按照上年度申报单位品牌公共服务实际投入总费用(含品牌活动组织费用、品牌培育费用、品牌宣传推广费用等)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国家级质量品牌荣誉奖励

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每个奖励1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由基础申报条件和专项申报条件两部分组成。

基础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

(二)申报项目所在产业不属于国家、省、市产业导向目录中的禁止类和限制类,且申报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三)申报单位持续诚信合规经营,具备开展申报项目的生产、经营资格和实施条件,不得存在多头申报或与有关市级财政性资金资助项目存在重复的情形。

专项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品牌提升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注册的独立法人的工业企业

(2)至少拥有一个自主注册商标或授权的商标(授权和被授权公司均在深圳市依法注册,且授权公司对被授权公司控股大于50%);

(3)上年度主营业收入不少于1亿元;

(4)上年度品牌提升投入不少于100万元;

(二)申报品牌公共服务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注册成立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2)上年度品牌公共服务投入不少于50万元。


         四、申请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市经贸信息委。

(二)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8年6 月4 日9时至2018 年6 月 22日24时(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申请);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8年6月4日至2018年7月2日(工作时间);


2018年度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扶持计划


一、支持领域

(一)企业技术中心组建项目

支持深圳市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开展创新能力建设,对企业技术中心在组建(技术中心创建)过程中,在研发、检测、试验、管理等环节的项目投入给予资助。

(二)企业技术中心提升项目

支持深圳市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持续开展创新能力建设,对企业技术中心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过程中,在研发、检测、试验、管理等环节的项目投入给予资助。

二、支持数量及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根据资金年度规模滚动安排。

(二)资助方式及标准:

事后资助。按照不超过实际总投资(含研发、检测、试验、管理等投入,且仪器设备投入不低于总投资的50%)的20%给予资助,组建和提升项目最高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组建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提升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注册的独立法人的企业,且项目在深圳市实施;

(二)申报单位为深圳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单位;

(三)申报组建项目须在取得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资格(以市经贸信息委发布的认定文件日期为准,称为T日,下同)后2年内提出;项目投入的资助时间自T日前2年起至企业提出申请之日止,最长不超过T日后1年,组建项目只能资助1次;

(四)申报提升项目须在T日的1年后提出,项目投入的资助时间自T日后1年起至企业提出申请之日止;

(五)申报项目所属行业不属于国家、省、市产业导向目录中的禁止类和限制类,且申报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六)申报单位持续诚信合规经营,具备开展申报项目的生产、经营资格和实施条件。

四、申请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市经贸信息委。

(二)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8年6 月4 日9时至2018 年6 月 22日24时(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申请);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8年6月4日至2018年7月2日(工作时间);


2018年度深圳市工业强基工程扶持计划


一、支持领域

(一)国家工业强基工程项目配套资助

支持企业承担国家工业强基工程项目建设

(二)国家工业强基工程推广应用项目

支持企业参与国家工业强基工程产品和技术推广应用。

(三)市级工业强基工程建设项目

支持企业开展以提升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和产业技术基础等工业基础能力为核心的项目建设。

二、支持数量及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根据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滚动安排。

(二)资助方式及标准:

1.国家工业强基工程项目配套资助

事中资助(配套资助)。按照国家资助额度的50%给予市级财政配套资助,单个企业最高资助1000万元,国家和市级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

2.国家工业强基工程推广应用项目

事后资助。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含中试、检验、检测、认证、用户体验、培训、专业学术会议和专业期刊信息发布等投入的5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最高资助不超过500万元。

3.市级工业强基工程建设项目

事后资助。按照项目申报截止前2年度内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由基础申报条件和专项申报条件两部分组成。

基础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注册的独立法人的企业,且项目在深圳市实施;

(二)申报项目所在产业不属于国家、省、市产业导向目录中的禁止类和限制类,且申报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三)申报单位持续诚信合规经营,具备开展申报项目的生产、经营资格和实施条件,不得存在多头申报或与有关市级财政性资金资助项目存在重复的情形。

专项申报条件:

(一)申报国家工业强基工程项目配套资助须同时满足的条件:已获得国家工信部工业强基工程建设项目资助且未获得过市级财政资助;

(二)申报国家工业强基工程推广应用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参与国家工业强基产品和技术推广应用,且完成国家工业强基工程实施方案的验收;

(2)申报项目须在国家工业强基工程实施方案验收批复之日起2年内提出,项目投入的资助时间自批复之日起至企业提出申请之日止。

(三)申报市级工业强基工程建设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工信部发布的年度工业强基工程重点突破方向或符合市产业重点发展方向;

(2)未曾获得国家工信部工业强基工程建设项目资助。

   四、申请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市经贸信息委。

(二)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8年6 月4 日9时至2018 年6 月 22日24时(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申请)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8年6月4日至2018年7月2日(工作时间);


2018年度深圳市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扶持


一、支持领域

支持企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开展产业共性技术开发、质量认证、计量测试、检验检测、数据挖掘、信息服务、设备共享、管理服务、人才培训等多功能服务平台建设及服务。

二、支持数量及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根据资金年度规模滚动安排。

(二)资助方式及标准:

事后资助。按照不超过申报单位上年度实际投资额(含平台硬件设备购置、软件开发与购置、测试化验加工、场地、人员、劳务、专家咨询、国际合作交流、知识产权等投入,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40%)的3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

(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和服务定位,提供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制造、时尚制造、安全制造等领域的产业共性技术开发、试验验证、检测测试、研究咨询等技术与信息支持服务,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三)申报单位应拥有对外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人才队伍,总人数不少于15人;

(四)申报单位具备对外提供研发、检测、数据分析和测试等公共技术服务的场地条件,场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

(五)用于科研、检测及技术服务的设备原值不少于100万元;

(六)申报单位持续诚信合规经营,具备开展申报项目的生产、经营资格和实施条件,不得存在多头申报或与有关市级财政性资金资助项目存在重复的情形。

四、申请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市经贸信息委。

(二)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8年6 月4 日9时至2018 年6 月 22日24时(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申请)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8年6月4日至2018年7月2日(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