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企业技术创新促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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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办法

《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办法》的修订背景


修订工作的背景


修订后的《认定办法》,相关指标体系更全面、均衡、科学,体现了会展业发展的最新特点

《认定办法》实施五年来,在促进我市品牌展会跨越式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地推动作用,但也暴露出认证指标体系不健全,指标分值设定不合理等问题。与此同时,第三方认证机构的认证范围和认证能力近年来取得长足进步,为我市修订《认定办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据此,我委在广泛征求行业企业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认定办法》,将认定指标由11项扩大为31项,并增加了少量专家评审指标。修订后的《认定办法》,相关指标体系更全面、均衡、科学,体现了会展业发展的最新特点。


修订工作的重要意义


推动深圳会展业在新的竞争格局下实现“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长足发展


1.贯彻落实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号)精神,进一步发挥展览业在构建现代市场体系和开放型经济体系中的平台作用,加强品牌展会的作用功能。

2.深圳虽然建立了展会评估指标体系和品牌展会评估标准,但目前展览所处的经济、社会、技术环境发生了变化,相关财政资助办法也有修订,《认定办法》的修订适应了相关背景条件的变化趋势。

3.经过几年的实际运行,发现认定指标体系有多个需要改进提升的方面。新的指标体系体现了国际展会认证的最新标准,且尽可能兼顾了各不同类型展会的认证需求,更利于我市展会迈向品牌化、专业化、国际化之路。


《认定办法》的标准修订原则及修订内容


行业导向原则

规模化、国际化、品牌化、绿色化、科技化是国际上会展发展的方向,也是推动深圳展览的发展导向,之前据此设定核心指标,现根据国发15号文及行业变化做相应调整。“规模化”从展览净面积、参展商数量和观众数量考量,包括从境内参展商、观众代表的地区数和广东之外参展商、观众比例考以及媒体和与展览主题相关的活动数量考量;“国际化”从参展商、观众的境外比例和参展商、观众代表的国家及地区数考量;“品牌化”从行业展会的排名,对深圳支柱产业的匹配度,行业排、相关活动数量、自媒体、合作媒体等方面考量。

 

 实践性原则

经过几年的实际运行,广泛听取业界的意见以及实际操作过程中的问题,如境外企业参照国际通用的惯例按品牌、技术所属地决定,对统计指标的增减以及权重加以调整,如结合实际和对本地产业的支持减少广东之外参展企业数的统计比例,让设计的指标及分值切合实际同时具体操作性。


 

与时俱进原则

本标准在修改过程中科学地吸收和借鉴已改变的会展规范性文件。立足发生了变化展览所处的经济、社会、技术环境,增加了绿色展览、科技的运用因素指标。


 主观指标与客观指标相结合原则

经过几年的实际运行,广泛听取业界的意见以及实际操作过程中的问题,如境外企业参照国际通用的惯例按品牌、技术所属地决定,对统计指标的增减以及权重加以调整,如结合实际和对本地产业的支持减少广东之外参展企业数的统计比例,让设计的指标及分值切合实际同时具体操作性。


 

《认定办法》修订条款解读


第五条

申请深圳市品牌展会应具备的条件新增和修订了以下规定:

一是原要求展览会应在展馆举办修订为“在本市专业展馆举办”,即展会应为在深圳市举办的专业性展览会(不包括展销会);

二是原要求“定期举办过两届(第三届起可申请)”修订为“定期举办过三届以上(往届举办地不限于深圳,从第四届开始方可申请)”,并新增“展览净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的规定,提高了对展会资历和规模的要求;

三是新增“申请单位应为展会主办单位,有多个主办单位的,应由各主办单位协商一致委托其中一家单位提出申请,并出具委托协议,政府主办展会可由承办单位代为申请,有多个承办单位的,应由各承办单位协商一致委托其中一家单位提出申请,并出具委托协议”的规定,规范了申报主体和申报程序,避免重复申报;

四是新增“展览期间未出现因安全事故、知识产权纠纷等不良事件而被行政机关处罚或司法机关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的规定,确保申报展会遵纪守法;

五是新增“同一主(承)办单位在一年内举办多个主题相同或相似的展会的,只能以其中一个展会提出申请”的规定,针对历年我市同一主(承)办单位一年内举办多个主体相同或相似展会的情况,新规定可有效避免这些展会同时入选,为其他展会提供更多参选机会。

第六条

原定“深圳品牌展会原则上每两年(双年)认定一次”修订为“深圳市品牌展会每年认定一次”。

市经贸信息部门负责于每年 6 月份发布深圳市年度品牌展会认定申请指南,申请时间一般定在认定年度次年 6 月底之前,相关申请程序可参考每年发布的申请指南。

第九条

新增“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经贸信息部门提出,市经贸信息部门应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重新审核,异议成立的取消品牌展会资格”的规定,明确对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项目的具体处置方法和程序,受理部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服务贸易处(会展业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88102011,88103579。

第十二条

新增“经认定的深圳市品牌展会应着重加强本展会的品牌建设和内部管理,维护好本展会品牌形象”的规定,在原确定品牌展会权利的基础上,提出品牌展会的义务。

第十四条

新增“申请单位以虚假材料申请品牌展会认定的,取消评审资格并在市经贸信息部门网站上公告。对存在前款违规行为的单位,市经贸信息部门应将该单位及单位责任人列入品牌展会认定‘黑名单’,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品牌展会认定申请”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对以虚假材料申请品牌展会认定的申请单位的处罚原则。

第十六条

新增“市经贸信息部门工作人员在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过程中存在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主管部门的权责也提出相应约束,保证品牌展会评定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