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条件 在深圳市专业展馆定期举办的展览会可申请认定为深圳市品牌展会,申报深圳市品牌展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专业展馆举办的展会; (二)展期不超过两周,定期举办过三届以上(往届举办地不限于深圳,从第四届开始方可申请); (三)展览净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 (四)申请单位应为展会主办单位,有多个主办单位的,应由各主办单位协商一致委托其中一家单位提出申请,并出具委托协议。政府主办展会可由承办单位代为申请,有多个承办单位的,应由各承办单位协商一致委托其中一家单位提出申请,并出具委托协议; (五)展览期间未出现安全事故、知识产权纠纷等不良事件而被行政机关处罚或司法机关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六)同一主(承)办单位在一年内举办多个主题相同或相似的展会的,只能以其中一个展会提出申请。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9年12月16日至12月20日 ;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9年12月16日至1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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