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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2018年“深圳飞”旅客出行服务及宣传推介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一、申报资助的项目范围

(一)“深圳飞”旅客出行服务资助项目。

1.城市候机楼运营资助子项;

2.机场码头资助子项;

3.陆运线路资助子项。

(二)“深圳飞”宣传推介资助项目。

1.新开国际航线宣传推介会资助子项;

2.布展世界或亚洲航线发展大会资助子项。

二、申报条件

(一)同时满足由深圳机场授权设立且启用后持续运营的城市候机楼与城市候机楼具有往返深圳机场汽车站(或深圳机场管辖的其他交通平台)的陆运线路或深圳机场码头的水运线路两个条件的城市候机楼运营企业可以申请城市候机楼运营资助项目。

(二)“深圳机场码头”运营管理企业可以申请机场码头资助项目。

(三)经营往返深圳机场汽车站(或深圳机场管辖的其他交通平台)与城市候机楼之间道路客运班线的运营企业(公交、轨道交通除外)可以申请陆运线路资助项目。

(四)主办深圳机场新开国际航线宣传推介会的深圳机场驻地航空公司、深圳机场运营管理企业可以申请主办新开国际航线推介会资助项目,宣传推介的航线应当是2018年1月1日后新开的国际航线,且宣传推介会举办日与所宣传航线的首航日间隔不超过30天。

(五)2018年1月1日后布展世界或亚洲航线发展大会的深圳机场基地航空公司、深圳机场运营管理企业可以申请布展世界或亚洲航线发展大会资助项目。

三、资助标准

(一)城市候机楼运营资助标准。

1.2017年1月1日以后新开城市候机楼持续运营满一年,运营的第一年给予资助15万元;

2.2016年1月1日以后新开城市候机楼持续运营满两年,运营的第二年给予资助10万元;

3.2015年12月31日前开通并且持续运营三年(含)以上的城市候机楼,给予资助5万元/年。

(二)机场码头资助标准。

1.2017年1月1日以后新开水运线路持续运营满一年,第一年给予深圳机场码头运营管理企业30万元资助;

2.2016年1月1日以后新开水运线路持续运营满两年,第二年给予深圳机场码头运营管理企业25万元资助;

3.2015年12月31日前开通并且持续运营满三年(含)以上的水运线路,给予深圳机场码头运营管理企业20万元/年资助。

(三)陆运线路资助标准。

1.运营距离在80公里以内(不含80公里)的线路,每年给予4万元/条的资助;

2.运营距离在80公里及以上的线路,每年给予6万元/条的资助。

(四)主办新开国际航线推介会资助标准。

1.宣传推介会的举办地在亚洲以外的其他国际地区,给予主办方20万元/场资助;举办地在亚洲其他国家,给予主办方10万元/场资助;举办地在国内(含港澳台),给予主办方5万元/场资助;

2.对每条新开国际航线宣传推介会的资助,同一家单位不超过3场。

(五)布展世界或亚洲航线发展大会资助标准。

1.布展世界航线发展大会,给予布展单位30万元/场的资助;

2.布展亚洲航线发展大会,给予布展单位20万元/场的资助。


截止时间:2019年3月4日至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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