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内容: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及证书有效期即将到期或已到期的企业需重新申请认定(2015年及以前认定的需重新认定);
2.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及证书有效期即将到期或已到期的企业需重新申请认定(2015年及以前认定的需重新认定);
3.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与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合并办理,不再组织单独申报。
(说明:为减轻企业负担,2018年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三个业务合并办理,科技部门统一发布申请指南、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愿选择申报其中一个或多个业务,仅需填报一份申请书。)
二、办理条件: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拥有核心知识产权,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并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
3.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1.在深圳注册一年以上的企业;
2.申请认定的企业均需符合《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二章的规定。
三、审批数量和方式:
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审批机关认定。
四、审批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二)受理时间:
第一批:
网上受理时间: 4月25日—5月31日(截止至 18:00)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5月21日—6月8日
第二批:
网上受理时间: 6月15日—7月14日(截止至18:00)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 6月19日—7月17日
第三批:(仅限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网上受理时间: 8月25日—9月25日(截止至18:00)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 9月17日—9月28日
五、审批程序:
企业自我评价——国家“高企工作网”注册登记(仅限“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注册登记――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审查认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仅限“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社会公示――颁发证书
六、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颁发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有效期限为三年。
七、获得认证后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证书享受政府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